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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辉煌五年系列宣传之三十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

日期:2021-09-01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字号: 打印本页

    2015年以来,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地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两探索、两完善”,即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方式:在传统农区完善“一户一宅”制度;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公寓和新型住宅小区保障农民“一户一房”。陕西高陵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在城市规划区内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务工人员有偿退出宅基地,自主选择进入政府建成的7个社区居住。福建晋江因地制宜按城中村、城郊村、郊外村分类采取“一户一宅”和“一户一居”并存的住房保障方式,实现农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二、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探索收取有偿使用费。同时,一些试点地区还积极统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大部分试点地区主要通过宅基地复垦,以节余指标、地票、集地券等方式有偿交易,允 许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安徽金寨、四川泸县、河南长垣、湖北宜城、福建晋江分别退出宅基地4.85万亩、2.21万亩、0.94万亩、0.72万亩、0.70万亩。

    三、完善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制度

    试点地区按照利民便民的原则,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将增量宅基地审批权下放至县级政府、存量宅基地审批权下放至乡级政府。浙江德清、义乌将宅基地审批环节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体系,实现“最多跑一次”服务,强化批后监管。大多数试点地区建立了村民事务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流转、退出、收益分配等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四川泸县增强镇级权能,向镇级政府下放宅基地执法权,建成宅基地“批、供、用、管”一体化县级管理信息平台。福建晋江开发了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可自动核对规划、用地红线、判断是否“一户多宅”,实现申请更便利,审批更智能。河南长垣将农民建房审批职能下放,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级规划落实主体和违法占地、违规建筑的追责主体。

    四、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创新,浙江义乌率先开展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成员资格确认、村庄规划、宅基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云南大理规范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租赁用于乡村旅游,年期一般为20年以内,到期房地归还宅基地使用权人,村集体对流转的宅基地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闲置浪费严重等问题依然突出。20206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2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 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周密谋划、有序实施,稳慎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下一步,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一手抓管理、一手促改革”的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二是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加充分的权能。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宅基地立法,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加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四是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房地资源,为乡村振兴增添发展动力。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